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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暂行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5-13 浏览次数:101
  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三品一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近日,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暂行规定》。
  
  一是投诉举报受理。各级药品安全投诉举报机构收到投诉举报后应予记录统一编码管理,专人负责,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二是投诉举报办理。经过调查核实属于承办部门或单位管辖的,能当天解决的,当天解决;对当天不能解决的,在5日内做出答复。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的受理、办理、协调、审查、反馈等环节,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全部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投诉举报机构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和有关投诉举报机构延期理由。
  
  三是投诉举报跟踪督促各级药品安全投诉举报机构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应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必要时可采取听、查、看、访、谈等方式了解情况,承办部门或单位应予协助配合。投诉举报承办部门或单位收到改进建议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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